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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陪妹妹去找他學姐
他學姐因為之前某次籃球賽中
被對方粗暴的動作撂倒在地,後腦杓著地
現在為腦震盪引起的後遺症所苦

昨天跟打傷他的人討論事後賠償的事情
我則是充當顧問(不敢掛上法律兩個字...:Q)陪同列席

揮肘打傷學姐的小朋友,提著一盒慰問用的水果
在隊友及老師的陪同下現身了
老師笑容滿面的跟學姐的父親磋商
幾位小朋友(坐在我旁邊)則是一臉漠然
談到比賽沒辦保險的事情時
則是振振有詞的說,學校行政單位的規定只是規範他們跟學校之間的關係
並不當然推導出他們(大會)有幫參賽球員辦理保險的義務

很有趣的是,這種說詞
連很久沒念實體法的我,都覺得可笑了
想再繼續討論,不過此時腦海裡浮現星爺的一句話
於是作罷......

總算,雙方在同意將學姐轉介到他們學校的附設醫院繼續治療
以及討論賠償金的數額
整件事情總算打下了逗點

要離開時,看著因為妹妹要離開而開始焦慮到全身發抖的學姐
又想到剛剛幾位小朋友那種漠然的表情,我突然一股無名火起
是啊,你們只會說什麼義務、義務的
一個好端端的人變成這個樣子
你還在那裡試圖為自己的疏失開脫
保險金只是爭執的點之一
還有其他更激烈的手段,可以叫你們吐錢出來
端看想不想提而已
如果之後在賠償上看不到誠意,我會告訴學姐家人
可以採取更激烈的手段

媽的,念法律是沒多久啦
十年之間斷斷續續,但是半瓶水也是不容小覷的好嗎
只是很討厭拿條文、拿規定出來壓人
想說事情如果可以圓滿結束就好,畢竟「訟終兇」啊......

可是看了闖禍的小朋友之後
我的想法開始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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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再提的47號選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